吉林省稻谷买卖协议(通用2篇)
吉林省稻谷买卖协议 篇1
卖 方(甲方)
买 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稻谷买卖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品种、数量、等级
品 种:。
数 量:。
等 级:。
生产年份:。
缝口标准:。
第二条 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
第三条 包装
包装要求:。
包装费用由方承担。
第四条 价款
单 价: 元公斤。
总价款: 元。
第五条 交付方式
1.时间与数量
( 1)甲方于年 月日向乙方交付公斤。 (2)。
2.方式
按照下列第 项方式执行:
( 1)乙方自行提货。
(2)甲方按照约定的地点交货。
(3)其他:。
3.运输费用
运输费用 元吨,由 方承担。
第六条 验收
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并开具验收单。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以权威机构检测的结果为准,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 价款支付
按下列第 项方式支付价款。
1.即时结清。
2.乙方在稻谷交付后 内结清。
3.其他方式:。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少交或乙方少收合同约定稻谷数量的,应向对方支付少交或少收稻谷价款 %的违约金。
2.甲方迟延交货或乙方迟延提货的,每迟延一日,按合同价款 %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逾期支付价款的,应当按照逾期支付价款每日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甲方交付的稻谷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调换,由此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5.其他违约责任:。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者申请工商部门调解解决;或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交工商部门备案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盖章签字)
乙 方(盖章签字)
年月日
吉林省稻谷买卖协议 篇2
合同编号:
定作人:
签订地点:
承揽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条 定作物、数量、报酬、交货期限
定作物 规格 计量 报酬 交货期限及数量名称 型号 单位 单价 金额 合计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 承揽人提供的材料
材料 牌号 规格 生产 计量 用料序号 质量 单价 金额
名称 商标 型号 厂家 单位 数量(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三条 定作人对承揽人提供的材料的检验标准、方法、时间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第四条 定作物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
第五条 承揽人对定作物质量负责的期限及条件:
第六条 定作人提供技术资料、图纸样品、工艺要求等的时间、办法及保密要求:
第七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在 日内向定作人提出书面异议。定作人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的 日内答复。
第八条 定作物的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第九条 定作人(是/否)允许第三人完成定作物的主要工作。
第十条 定作物交付的方式及地点:
第十一条 定作物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第十二条 定作人在 年 月 日前向承揽人预付材料款(大写) 元。
第十三条 报酬及材料费的结算方式及期限:
第十四条 定作人在 年 月 日前交定金(大写) 元。
第十五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六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的,承揽人(是/否)可以留置定作物。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定 作 人 承 揽 人 鉴(公)证意见:
定作人(章):承揽人(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鉴(公)证机关(章)
账号:账号:
经办人: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监制部门:
印制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