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煤炭买卖标准合同(精选16篇)
关于煤炭买卖标准合同 篇1
出卖人: 合同编号:
买受人: 签定地点:
签定时间: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收货人名称
发站
到站
品种规格
质量
交(提)货时间、数量(吨)
全年合计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二、交(提)货方式:
1、甲方送货到濮阳
2、乙方从濮阳提货
三、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
1、质量验收标准:
2、质量验收地点:
3、质量验收方法:
4、质量验收时间:
5、质量异议期间:
6、数量验收标准:
7、数量验收地点:
8、数量验收方法:
9、数量验收时间
10、数量异议期间:
四、煤炭价格及执行期:
1、每吨______元(包括货款、运杂费),执行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任何一方如需变动价格需在发货____日前通知对方,并与对方协商一致后才可发货。
五、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
1、甲方发货到濮阳当天(以运输部门的凭证为准)乙方付清全部货款、运杂费
2、乙方如果对货物数量、质量有异议,也应在货到濮阳当天支付全部货款的百分之九十五(95%),其余货款在3天内付清。
六、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发货和乙方逾期付款,均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对方逾期付款利息。
2、因货物质量问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逾期提货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七、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1、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关于煤炭买卖标准合同 篇2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传真: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传真: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传真: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传真: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民法典》,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煤炭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1.煤炭购销数量
1.1煤炭购销总量____万吨。
1.2本合同执行期自____年___月__日始,至____年___月__日止。
分品种、数量煤炭购销表
考虑到生产、运输等条件会发生改变,在表格中可不约定分煤种月度数量,仅约定月度总量。
1.3合同一方调整合同总量不超过__%的,应提前__日将调整的数量、供货时间书面通知对方。
月度数量调整不超过__%的,应提前__日书面通知对方。
合同一方调整合同数量超过___%,另行签订合同。
2.煤炭品种、质量
2.1品种质量约定
甲乙双方自觉严格遵守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六部委发布的《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具体的品种质量指标约定见下表。
品种质量明细表
商品煤应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2.1.1灰分(Ad)
褐煤≤30%,其它煤种≤40%。
2.1.2硫分(St,d)
褐煤≤1.5%,其它煤种≤3%。
2.1.3在中国境内远距离运输(运距超过600公里)的商品煤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2.1.3.1褐煤__发热量(Qnet,ar)≥3942kcal/kg,灰分(Ad)≤20%,硫分(St,d)≤1%。
2.1.3.2其它煤种__发热量(Qnet,ar)≥4300kcal/kg,灰分(Ad)≤30%,硫分(St,d)≤2%。
本条中运距是指(国产商品煤)从产地到消费地距离或(境外商品煤)从货物进境口岸到消费地距离。
2.1.4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限制销售和使用灰分(Ad)≥16.硫分(St,d)≥1%的散煤。
2.2有害元素约定
2.2.1动力用煤(含化工用原料煤)
砷含量(Asd)≤80μg/g
汞含量(Hgd)≤0.600μg/g
氯含量(Cld)≤0.300%
钠和钾总量w(K)+w(Na)≤0.350%
2.2.2炼焦用煤
砷含量(Asd)≤35μg/g
汞含量(Hgd)≤0.250μg/g
磷含量(Pd)≤0.100%
氯含量(Cld)≤0.150%
钠和钾总量w(K)+w(Na)≤0.200%
2.2.3喷吹用煤
砷含量(Asd)≤35μg/g
汞含量(Hgd)≤0.250μg/g
磷含量(Pd)≤0.050%
钠和钾总量w(K)+w(Na)≤0.200%
2.2.4成型煤
砷含量(Asd)≤35μg/g
汞含量(Hgd)≤0.250μg/g
3.合同价格
3.1基准价格为____元/吨(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四舍五入,下同)。
3.2结算价格=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其它因素调整价
3.3合同结算价格:
3.3.1出厂价
3.3.2到厂价
3.3.3离岸价
3.3.4到岸价
3.4质量价格调整
3.4.1发热量(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实际交货热值每增加1kcal/kg,价格增加____元/吨;每降低1kcal/kg,价格降低____元/吨。
实际交货热值低于基准热值200kcal/kg的,超过200_kcal/kg以上部分,每降低1kcal/kg,价格降低____元/吨。
实际交货热值低于基准热值500kcal/kg的,买受人可以拒收。
3.4.2硫分(干燥基全硫)
实际交货硫分超出合同范围的,每超出0.01%,价格降低__元/吨;每降低0.01%,价格增加___元/吨。
3.4.3灰分(干燥基灰分)
实际交货灰分超出合同范围的,每增加0.1%,价格降低___元/吨;每减少0.1%,价格提高___元/吨。
3.4.4水分(收到基全水)
实际交货水分超过合同约定___%的,每超过1%,扣___吨。
3.4.5其它指标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超出约定范围但未超出国家标准的,可相应调减价格;超出国家标准的,拒绝收货。
3.5其它因素价格调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交货地点、方式及所有权的转移
4.1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
4.2交货方式:_________________
(场地自提、发站交货、到站交货、中转港场地交货、离岸平仓交货、到达港交货,任选一种)
4.3收货人
4.3.1名称:_________________
4.3.2地点:________________
4.3.3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4.4物权转移
4.4.1甲方将煤炭运至双方约定交货地点,完成交货,煤炭的所有权及损毁灭失风险同时转移给乙方;
4.4.2甲方将煤炭交给乙方指定的承运人,煤炭的所有权及损毁灭失风险同时转移给乙方。
5.数量确认
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5.1铁路运输的煤炭数量确认,以发运矿点(站)或甲方轨道衡计量。
5.2装船离岸平仓交货煤炭数量确认,以装船港船舶水尺计重。
5.3公路运输的煤炭数量确认,以装车点汽车衡计量。
5.4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质量确认
6.1铁路及公路运输的煤炭质量确认,以甲方提供的质量检验数据为准。
6.2水路运输的煤炭质量确认,以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数据为准。
6.3主要质量指标标准
6.3.1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以kcal/kg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6.3.2干燥基全硫,以___%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6.3.3干燥基灰分,以___%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6.3.4收到基全水,以___%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数。
7.纠纷处理
7.1数量纠纷
7.1.1合理损耗的约定
铁路运输自然合理损耗为原装重量的1.2%。
水路运输自然合理损耗为原装重量的1.5%。
煤炭每换装一次的损耗标准暂定为百分之一。
经过两次以上铁路或水路运输,其运输自然减量标准,仍按一次计算。
7.1.2乙方发现亏吨,应在___日内(自收到煤炭之日起计算)通知甲方(并将有关记录一并送达),逾期甲方可不再受理。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后,如有异议,应在___日内双方协商解决或者派员前去处理,逾期即视为同意乙方意见。
铁路运输亏吨计量以铁路到站轨道衡计量为依据。
水路运输亏吨计量由合同双方认可的装船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为依据。
7.2质量纠纷
7.2.1火车、汽车等运输方式交货
甲、乙双方以结算周期平均质量进行比对,如发热量热值偏差在±____kcal/kg以内,则按甲方提供的质量检验结果结算,如偏差超出±____kcal/kg,则由双方协商解决。
乙方对单批次煤炭的检验结果存有异议,且该批次煤炭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偏差±_____kcal/kg以上,可在煤炭到厂后___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检,复检应由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逾期视为对质量检验结果无异议。
复检结果作为甲、乙双方最终结算依据,复检费用由与最终检验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承担。若复检结果相同,则复检提议方承担。
7.2.2装船港离岸平仓交货
质量检验由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装船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并以检验结果作为验收、结算依据。
如对质量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在___日内申请复检,复检方由双方共同确认,逾期视为对质量检验结果无异议。
复检结果作为甲、乙双方最终结算依据,复检费用由与最终检验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承担。若偏差相同,则复检费用由提议方承担。
8.运输
8.1铁路直达运输,由甲方请车。
8.2海上运输
8.2.1由乙方指定承运单位的,乙方应在装船前____日向甲方提供船期计划,并在受载船舶到达装船港前____日通报甲方船期动态。
8.2.2由甲方指定承运单位的,甲方应在____日前向乙方提供装船计划,并在受载船舶到达接卸港前____日通知乙方船期动态。
8.2.3装、卸船时,甲、乙双方应同时派人现场监督,及时处理解决出现的问题。
9.结算与支付
结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按双方商定的____利率(年、月、日)贴息。
9.1到站交货
9.1.1甲、乙双方约定____(每周、每旬、每月)结算一次。甲方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乙方收到发票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全部货款。
9.1.2乙方如对结算事宜有异议,需向甲方发出“结算异议通知”,经甲、乙双方核查确认后,乙方应在收到发票后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货款。
9.1.3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付款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2装船港离岸平仓交货
9.2.1甲、乙双方同意以每一船煤为一批次进行结算。双方按有效的水路货物运单及质量检验化验单(以下简称“结算单据”)进行煤款结算,所有结算单据传真件均有效,原件____个工作日内送达。
9.2.2结算周期自受载煤船从装船港离岸之日开始计算。甲、乙双方在____个工作日内核对“结算单据”,如无异议甲方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乙方在收到发票后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全部货款。
9.2.3乙方如对结算事宜有异议,需向甲方发出“结算异议通知”,经甲、乙双方核查确认后,乙方应在收到发票后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货款。
9.3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正常开票结算时,乙方应在煤炭交收后___个工作日内按合同金额的____%预付煤款,待双方达成共识后,支付余款。
10、违约责任
10.1因甲方原因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发运煤炭的,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因铁路运输流向制约、运力不足等原因造成合同不能按时履行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0.2乙方采取拒接、拖延付款等方式致使甲方煤炭不能按时出库,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10.3乙方未能按期付款的,按逾期付款天数和应支付的货款总额按日____%交纳滞纳金。
10.4乙方超过付款期限____日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停止发运煤炭,停止执行。
11.不可抗力
11.1如在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自然灾害、运输中断、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受影响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在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有关当事人可免除其责任。
11.2不可抗力解除后,甲、乙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确定。
12.争议解决
12.1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因对合同条款解释不一致、违约、中止而引起的争议、纠纷,应在60天内协商解决。逾期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2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合同条款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13.保密义务
本合同中所涉及的企业商业秘密,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利害关系人提供。
14.信息告知
甲、乙双方应将相关信息及时告知对方。
15.其他约定事项
15.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的,提出的修改意见不予认可。
15.2甲、乙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后,应形成书面文件签字盖章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15.3甲、乙双方确认的电子文件应视为有效合同。
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保留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章):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章):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煤炭买卖标准合同 篇3
出卖人:
买受人: 一、 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交(提)货时间、数量
二、 合同执行期:20xx年5 月30 日— 20xx年12 月 31日 三、 交(提)货方式:
四、 运费及其它费用负担:交货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交货后一切费用和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运费按市场价格执行,由出卖人代垫代收;
五、 煤炭单价:
六、 计价标准:
以公司验收结果(含过磅单、检验单、质量加、减)为准。
1. 4800千卡/千克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200千卡/千克,计价标准为:每1千卡/千克含税到站价:0.131元/吨(现汇价)、0.134元/吨(承兑价) 2. 4500千卡/千克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800千卡/千克,计价标准为:每1千卡/千克含税到站价:0.127元/吨(现汇价)、0.130元/吨(承兑价) 3.4000千卡/千克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500千卡/千克,计价标准为:每1千卡/千克含税到站价:0.122元/吨(现汇价)、0.125元/吨(承兑价)
4.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000千卡/千克,买受方有权拒收。若不拒收,以4000千卡/千克含税到站价为基准,每降低1千卡/千克煤炭含税到站价降低0.2元/吨结算;
5.全硫以1%为基准:全硫>1.00%,每提高0.10%扣10元/吨(不足0.10%按0.10%计算);全硫>1.20%,买受人有权拒收,买受人如果使用,每升高0.10%扣20元/吨(不足0.10%按0.10%计算);
6..挥发份20%—24.99%扣2元/吨;10%—20%买受人有权拒收,买受人如果使用,扣40元/吨;挥发份<10.00%,买受人拒收; 7.全水分>8,结算重量进行折吨计算;
8.煤炭出现掺杂使假现象,一经发现,买受人有权终止合同、拒收或按零结算处理。
七、验收标准、方法及异议处理:1、质量以货物到港建堆采样并以质检中心出具的质检单作为结算依据。若出现质量异议,煤样送至买受人、出卖人双方认可的仲裁机构,仲裁数据作为最终结算数据。买受人电告出卖人,出卖人24小时内作出明确答复,72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表示出卖人认可检验结果,买受方将根据情况对货物进行处理。2.数量:以公司汽车衡计量为准,双方同意不另加途耗;若出现重量异议,买受人电告出卖人,出卖人24小时内作出明确答复,72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表示出卖人认可计量结果,买受方将根据情况对货物进行处理。出卖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签订的数量执行,买受人按照合同签订的数量进行考核:90%<合同兑现率<120%不考核,合同兑现率<90%,按照合同签订数量为基准减去实际到货重量,不足的数量扣20元/吨,合同兑现率>120%,按照实际到货重量扣10元/吨。
八、结算依据及付款:货物平仓后,买受人凭秦皇岛港SGS出具的检验证书原件和装船港口、商检、船运方共同出具的水检尺计量单原件及货物所有权转移证书,加上出卖人开具预结70%煤款的增值税发票付款,剩余款由买受人凭质检中心出具的质检单和公司汽车衡计量单、出卖人开具煤炭增值税发票及运输发票(不超过80元/吨)进行两票结算后付清;运输发票由煤炭承运人对公司开具,进项税抵扣方为买受人;南非进口煤炭运输船离开国际港口前三天定价(锁定当天汇率),根据秦皇岛当日挂牌价格下浮5-10元,但是江,海联运的费用根据当时市场价格计算,两个价格相加为最终付款价格,(电煤的卡数测试进口目的港的CIQ质检结果为准)每船一定价,确保双方利益。
九、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由违约方承担责任,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十、合同变更及解除:合同如需变更、解除以买受方书面通知为准,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其他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
十三、本合同一式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日期:
关于煤炭买卖标准合同 篇4
甲方(卖方)
合同编号:
乙方(买方
签订地点:包头市
一、煤种、价格、交(提)货时间、数量:签订时间:
二、质量指针:
三、运输方式:铁路运输。发站:包头。到站:柳村南,收货人:买方车板前的费用含煤价为煤炭销售价,由卖方正式报排产车皮计划。
四、煤炭价格:车板交货价格:每吨5500卡695+10元含铁路运费。
五、交货时间、地点、方式:发站车板交货。
六、验收结算标准:煤炭数量以发站铁路部门轨道衡计量磅单为准。煤炭品质在发货站台,卖方提供化验单,双方共同抽样化验。以国家质检部门化验为准。低位发热量每低壹卡扣0.1元。签订合同后,买方确认当月火车运输计划下达后,到卖方指定银行开户,并存入货款,由卖方验资后装车。
七、结算方式:凭铁路大票按实际吨位一列一结算,货款两票结算,煤炭底价,中间差价,煤炭增值税发票。及火车运输发票、此合同为跨年合同,加12个月,总量240万吨。如有市场价格浮动,参照秦皇岛当月实际交易价格,按每季度上下浮动
八、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九、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如出现计量、化验等方面的重大分歧或经济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诉讼解决。
十、甲乙双方应遵守合同保密原则: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有关合同内容及信息。
十一、本合同第一条款所列供货数量为固定数量,实际供货数量由甲乙双方在月初时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生效。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关于煤炭买卖标准合同 篇5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一、 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交(提)货时间、数量
二、 合同执行期:—
三、 交(提)货方式:
四、 运费及其它费用负担:交货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交货后一切费用和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运费按市场价格执行,由出卖人代垫代收;
五、 煤炭单价:
六、 计价标准:
以公司验收结果(含过磅单、检验单、质量加、减)为准。
4800千卡/千克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每提高%扣10元/吨(不足____%按%计算);全硫>%,买受人有权拒收,买受人如果使用,每升高%扣20元/吨(不足%按%计算);
挥发份20%—%扣2元/吨;10%—20%买受人有权拒收,买受人如果使用,扣40元/吨;挥发份8,结算重量进行折吨计算;
煤炭出现掺杂使假现象,一经发现,买受人有权终止合同、拒收或按零结算处理。
七、验收标准、方法及异议处理:1、质量以货物到港建堆采样并以质检中心出具的质检单作为结算依据。若出现质量异议,煤样送至买受人、出卖人双方认可的仲裁机构,仲裁数据作为最终结算数据。买受人电告出卖人,出卖人24小时内作出明确答复,72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表示出卖人认可检验结果,买受方将根据情况对货物进行处理。数量:以公司汽车衡计量为准,双方同意不另加途耗;若出现重量异议,买受人电告出卖人,出卖人24小时内作出明确答复,72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表示出卖人认可计量结果,买受方将根据情况对货物进行处理。出卖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签订的数量执行,买受人按照合同签订的数量进行考核:90%120%,按照实际到货重量扣10元/吨。
八、结算依据及付款:货物平仓后,买受人凭秦皇岛港SGS出具的检验证书原件和装船港口、商检、船运方共同出具的水检尺计量单原件及货物所有权转移证书,加上出卖人开具预结70%煤款的增值税发票付款,剩余款由买受人凭质检中心出具的质检单和公司汽车衡计量单、出卖人开具煤炭增值税发票及运输发票(不超过80元/吨)进行两票结算后付清;运输发票由煤炭承运人对公司开具,进项税抵扣方为买受人;南非进口煤炭运输船离开国际港口前三天定价(锁定当天汇率),根据秦皇岛当日挂牌价格下浮5-10元,但是江,海联运的费用根据当时市场价格计算,两个价格相加为最终付款价格,(电煤的.卡数测试进口目的港的CIQ质检结果为准)每船一定价,确保双方利益。
九、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由违约方承担责任,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十、合同变更及解除:合同如需变更、解除以买受方书面通知为准,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其他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
十三、本合同一式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于煤炭买卖标准合同 篇6
甲方(卖方)合同编号:whqz001
乙方(买方
签订地点:包头市
一、煤种、价格、交(提)货时间、数量:签订时间:
二、质量指针:
三、运输方式:铁路运输。发站:包头。到站:柳村南,收货人:买方车板前的费用含煤价为煤炭销售价,由卖方正式报排产车皮计划。
四、煤炭价格:车板交货价格:每吨5500卡695+10元含铁路运费。
五、交货时间、地点、方式:发站车板交货。
六、验收结算标准:煤炭数量以发站铁路部门轨道衡计量磅单为准。煤炭品质在发货站台,卖方提供化验单,双方共同抽样化验。以国家质检部门化验为准。低位发热量每低壹卡扣0.1元。签订合同后,买方确认当月火车运输计划下达后,到卖方指定银行开户,并存入货款,由卖方验资后装车。
七、结算方式:凭铁路大票按实际吨位一列一结算,货款两票结算,煤炭底价,中间差价,煤炭增值税发票。及火车运输发票、此合同为跨年合同,2加12个月,总量240万吨。如有市场价格浮动,参照秦皇岛当月实际交易价格,按每季度上下浮动
八、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执行。
九、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如出现计量、化验等方面的重大分歧或经济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诉讼解决。
十、甲乙双方应遵守合同保密原则: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有关合同内容及信息。
十一、本合同第一条款所列供货数量为固定数量,实际供货数量由甲乙双方在月初时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生效。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于煤炭买卖标准合同 篇7
卖方:__
买方:__
签定地点:__
签订时间:__年__月__日
注:以下内容均来举例说明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港口)、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二、交(提)货方式:港口平仓交货。
三、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质量以上海港sgs检验结果为准。数量以大连港磅秤数为准。
四、煤炭单价及执行期:4500千卡/kg平仓含税价472元/吨;一票制结算,卖方开具13%的增值税发票。
五、货款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平仓前付货款80%(电汇),余款在检验结果出来后,买方收到增值税发票后3日内付清。
六、违约责任:
1、结算时在基准热值50kcal/kg范围内不做奖罚,若超出50kcal/kg范围煤价每卡上浮或下浮0.1元/吨。
七、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双方协商不成,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买方:__
卖方:__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关于煤炭买卖标准合同 篇8
甲方(需方)__
乙方(供方)__
一、交货时间及数量
交 货 时 间数?量原 煤 产 地?
自签定合同之日起15天供货完毕
二、交货地点:____甲方货场
三、煤炭运输时间:____按甲方要求时间运输。
四、质量要求(以甲方中心化验室化验数据为准)
1、收到基低位发热值:____ ≥ 5000kcal/ kg
2、挥发份:____? vad?22 %—28 %
3、全水份:____mt ≤ 8 %
4、含硫量:____ ≤?0.7 %
5、焦渣特性:____?2—5
6、灰份:____aad?≤?24 %
7、粒度:____粒度小于3mm占30%以下,大于3mm占70%以上
五、价格及金额
乙方煤炭达到第四条要求,在5000 kcal/ kg的基础上,定价为元/吨(按1票结算)高于5000 kcal/ kg的价格见本合同第七条第四款。
六、煤炭检验
1、煤炭检验数据以甲方中心化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
2、煤炭到货后,须先经甲方中心化验室到乙方存货点(或车内)取样化验。如达到第四条质量要求,甲方通知乙方进煤200-300吨进行试烧。如煤炭适合甲方炉型则继续履行合同。如不适合甲方炉型则中止该批合同,乙方损失自负。
3、乙方批量供煤过程(1)汽车运输甲方每500吨化验一次,连续二次不合格,中止执行合同,责任乙方自负。(2)火车运输到站后甲方负责到火车站取样化验,确定是否接收, 运输中每500吨化验一次,连续二次不合格, 中止执行合同,责任乙方自负。
4、在取样化验过程中,甲方安排中心化验室、热源部、物资供应部人员参加,乙方安排人员参加,取样完毕后,按要求填写热电燃气总公司入场煤炭取样会签单。
5、在进煤过程中,发现乙方明显掺假作弊,立即终止合同。甲方中心化验室单独取作弊部分化验,并将化验结果作为该批次的结帐依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七、奖罚措施
1、合同签定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5万元的合同保证金(甲方尚欠煤炭款的除外)
2、乙方严格按甲方进煤计划和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供货,因供货不及时或未达到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给甲方生产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所交保证金甲方不再退还(或从尚欠煤炭款中扣除)
3、全水份大于8%的部分,按比例扣除重量。
4、收到基低位发热值在4901-5000kcal/kg之间,扣减10元/吨,在4801-4900kcal/kg,扣减20元/吨,低于4800kcal/kg拒收,甲方终止合同,已入库部分按热值与吨煤产气量理论值折算扣款。
5、收到基低位发热值5000kcal/ kg——5500kcal/ kg内,每增加100kcal/kg,价格上调10元/吨,在5500kcal/ kg——5800kcal/ kg内,发热量每增加100kcal/ kg,价格上调5元/吨,大于5800 kcal/ kg不再上调价格。
6、含硫量在指标要求范围内每高于0.1%,价格下调5元/吨。
7、挥发份在指标要求范围内每降低1%,价格下调10元/吨。
八、数量计量
以甲方地中衡称量为准,双方共同监磅。如需外委称重,需有甲乙双方共同监磅,并在过磅单上签字。
九、付款方式及时间
全部接货并验收合格后,乙方按要求出举发票,甲方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货款。
十、本合同如有变更,双方另立供货合同。
十一、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黄岛区人民法院仲裁。
十二、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____(盖章)乙方: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
开户行及帐号:____ 开户行及帐号:____
__年__月__日 __年__月__日
关于煤炭买卖标准合同 篇9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20__年 月煤炭购销事宜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1.甲、乙双方同意通过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完成煤炭交割,并遵守交易市场制定的《交易规则》和《交易商管理办法》。
2.煤炭品种: 。
3.交货期限:20__年 月 日~20__年 月 日。
4.交货数量: 吨。
5.交货方式:平仓交货;
6.船名: ,航次:
7.交货地点:秦皇岛港。
8.乙方应根据甲方船舶抵港的通知按船期备妥货源,并在甲方船舶抵港前办好煤炭装船的一切手续。若船舶到达装船港天后,乙方仍未备齐货源,甲方有权提出撤船,并且由乙方负责赔偿船务公司的船舶滞期费。
9.质量指标(收到基):
质量项目 标准规格
低位发热量(Qnet,ar) ≥ 大卡/千克
全水份(Mt) ≤ %
挥发份(Var) %
全硫份(St,ar) ≤ %
灰 份(Aar) ≤ %
10.价格:
10.1含税平仓价 元/吨(全额增值税发票一票结算)。
10.2煤炭价格调整办法:
序号 质量指标 质量标准 价格调整
1 收到基低位
发热量
(Qnet,ar)
≥ > 大卡/千克,每升1大卡/千克加价 元/吨;< 大卡/千克,每降1大卡/千克减价 元/吨11.数量验收确认:双方在装船港经水尺公估后出具的港航交接清单签数作为双方数量结算的依据。
12.质量验收确认:双方在装船港委托 在装船过程中进行全过程采样并化验,以其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甲方承担检测费用。
选项:(①通标标准技术有限公司(SGS)秦皇岛分公司、②秦皇岛市煤炭检验中心、③华正煤检行、④秦皇岛市商检)。
13.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在船舶平仓离港后均有权提出商检建议,将双方协商一致,请到达港口所在地商检机构复检水尺并计算实载数量,该商检结果即为交接验收数量。检测费用由提议方承担。
14.结算及付款:甲乙双方 。
选项:{①通过交易市场第三方结算帐户结算全部货款;②通过汇入交易市场帐户结算全部货款}
14.1在本合同甲方、乙方和交易市场的《委托交易结算合同》签署完毕后,甲方按本合同第4条约定的数量和第10.1条约定的平仓价格,将全款汇入 。
选项:(①交易市场帐户;②委托交易市场监管的第三方委托结算帐户)
14.2煤炭验收完毕后,乙方以双方确认验收的重量、质量数据为依据开具发票(全额增值税平仓一票),双方根据实际结算货款多退少补。乙方应在日内开具专用增值税发票,并将增值税发票交送或邮寄给交易市场,由交易市场邮寄给甲方。
15.履约权利和责任:
15.1甲乙双方均有责任按照“第4条”规定购销数量的范围分别完成供货及货款的结算。
15.2一旦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并双方签字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16. 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违约方承担责任。
17.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对执行合同的一切争议,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向装船港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约代表签署盖章后,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其他: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易市场一份备案。
甲方: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关于煤炭买卖标准合同 篇10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一致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20xx年煤炭买卖具体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1.1交货点:指卖方完成交货义务的地点,即买方指定的港口场地。(秦东)
1.2检验机构:指第6.1条指明的或买卖双方另行确认的对煤炭品质进行检验的组织机构。
第二条煤炭品质
2.1煤炭产地:
2.2煤炭品种和质量规格:见表1
2.3对超出表1约定的其它品种,可作为本合同的执行补充,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确认单》形式确认。
第三条数量及交货期限
3.1数量:合同生效卖方供货量为20-30万吨/月,240-360万吨/年。
3.2合作期限:合同签订起之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
第四条交货方式和运输
4.1交货方式:卖方负责铁路运输,交货点为买方指定的港口交货地点。(港口菜单由买方负责)
4.1.1首批交货时间:买方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货数量、时间、地点以买方书面收货确认通知为准。
4.1.2卖方负责及时办妥煤炭到港手续。
4.2卖方负担煤炭在到达、卸入买方指定场地前发生的一切费用。
4.3煤炭到达双方确认场地后,卖方即完成交货义务,已到场地的煤炭溢损及一切风险由买方承担。
4.4当卖方煤炭中金属及非金属杂物造成港口装卸作业困难或导致最终用户价格调整或索赔时,卖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第五条价格
5.1结算价格=合同价格+质量调整价
5.2合同价格:质量项目符合表1中所述“煤炭规格”的煤炭到达买方规定场地全额一票含税价格,按照列车到达当日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市场同期煤炭低位挂牌价平仓扣减港杂费下浮10元/吨,作为供方合同价格。
5.3质量调整价:
5.3.1发热量调价(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公式说明:Q1=实际发热量(收到基低位),Q2=合同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5.3.2硫分调价:
当含硫量St,ad≤0.5%为合格,当含硫量St,ad>0.5%时,超0.1扣2元,当含硫量St,ad》0.8时,买方有权拒收。
5.3.3质量调整价为发热量调价与硫分调价之和。质量调价方式如有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六条质量检验和数量检测
6.1质量检验:
6.1.1由买方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进港煤炭逐列进行采、制、化检验(列检),并以检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6.1.2质量检验均须依据现行有效国家标准(GB),买卖双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不能影响和干预第三方检验机构的独立检测。
6.1.3买方应要求第三方检验机构留取存查煤样,存期为自卸车之日起至少30日。
6.1.4买方应在检验机构采样完成之日后4个工作日内将列检质量检验结果传真至卖方。
6.2数量检测:
6.2.1交货数量:以实际交付数量为准。
6.2.2预结算数量:以铁路大票标重为准。
6.2.3结算数量:以列车到达港煤炭进港过衡单数量为准,并以此作为结算数量。对由于港口计量设备原因等导致的结算数量偏差或争议,双方可按季度对存疑数量进行溢损核对并协商调整处理。
6.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非买卖双方原因发生的质量、数量漏检情况,买卖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6.3.1漏检列质量按漏检品种进港旬度卖方交付买方煤炭的加权平均质量进行结算。
6.3.2漏检列数量按当旬其余已过衡列的平均盈亏吨数量结算,如当旬已过衡列不足3个列,则按进场时间向前就近取车补足三列(同一交货品种),并按此三列平均盈亏吨数量结算。
6.4买卖双方有权对交货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提出异议,异议最迟应在检验证书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6.5买方或卖方收到另一方的书面异议后,应立即申请原检验机构对煤炭的样品进行复验,并将复验结果通知另一方。如复验结果差异在合理范围内(120千卡/千克),原检验结果仍为结算依据,除非一方在复检结果出具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仲裁检验要求。
6.6如一方提出仲裁检验要求,买卖双方应共同委托一家独立的第三方权威检验机构对仲裁样品进行检验。如仲裁检验结果与原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差异在合理范围内(120千卡/千克),则仍以原检验机构的原检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仲裁检验费用由提出仲裁方承担;如仲裁检验结果与原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同且误差超出合理范围,则以仲裁检验机构出具的品质证书作为结算依据,仲裁检验费用由委托煤炭质量检验机构的一方承担。
第七条结算与货款支付:
结算及付款方式:凭火车大票和轨道衡付60%的煤款,余款在曹妃甸港第三方检验机构的化验结果及增值税票付清余款。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守约方损失等违约责任。
8.2如卖方收到买方的信用证后15日内卖方仍然不能为买方发出一列煤炭,卖方支付买方的3%保证金视为违约金,买方不予返还,并追究相关损失,并有权撤销信用证。
8.3卖方向买方煤炭供应量不低于10万吨/月,如果卖方供应量低于10万吨/月,数量差额部分卖方按5元/吨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不可抗力事件
9.1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或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直接影响到本合同的履行或者按约定的条件履行,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15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交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明。
9.2在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范围内,当事人可免除履行本协议的责任。
9.3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时间超过180日,任何一方均可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10.1凡因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而发生的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10.2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约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生效及其它
11.1本合同经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正本一式伍份,卖方执贰份,买方执叁份。
11.3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签约日期:
关于煤炭买卖标准合同 篇11
卖方: 合同编号:
买方: 签定地点:
签订时间:
*注:以下内容均来举例说明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港口)、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二、交(提)货方式:港口平仓交货。
三、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质量以上海港sgs检验结果为准。数量以大连港磅秤数为准。
四、煤炭单价及执行期:4500千卡/kg平仓含税价472元/吨;一票制结算,卖方开具13%的增值税发票。
五、货款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平仓前付货款80%(电汇),余款在检验结果出来后,买方收到增值税发票后3日内付清。
六、违约责任:1、结算时在基准热值±50kcal/kg范围内不做奖罚,若超出±50kcal/kg范围煤价每卡上浮或下浮0.1元/吨。
七、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双方协商不成,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
买方:江苏利港电力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利电〈20 〉燃 号
卖方: 签订地点:江苏 江阴 利港
签订时间:20 年6月 日
关于煤炭买卖标准合同 篇12
合同号: 签订地点:
卖方:
买方:
1、年合同量及煤种合同量为20万吨,煤种为烟混煤。
2、价格
按上表质量标准,出矿含税车板价为480元/吨。卖方垫付运杂费,买方承担。
发热量以5000cal/g为基准,每升、降100cal/g,价格相应增、减6元/吨(含税)。
4、矿区铁路专用线费用:6.1元/吨(含税)。
5、交货方式及地点:火车散装,矿区专用线车板交货。
6、计划发运
无论市场情况如何变化,均应依双方商定的分月供货计划均衡发运。如由于双方生产等原因出现异常情况而导致不能正常均衡发运和接卸,应提前与对方协商。
7、计量、质检方式
(1)、以卖方计量数据为结算依据,买方进行复检。
(2)、以卖方质量数据为结算依据,买方进行复检。
8、结算方式
执行二票结算,款到发货。以卖方的计量、计质数据进行开票结算,买卖双方按季度核对结算数据,差异部分,双方协商解决。
9、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10、其他约定事项
(1)、价格、数量及质量等条款在执行期内双方均可根据市场或 生产情况提出修订意见,双方协商解决,如无异议,合同则继续执行。
(2)、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否则向合同履行地所在法院提起诉讼。
11、卖方统一收款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及帐号:税务登记证:
地址及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12、买方结算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及帐号:
税务登记证号: 地址及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卖方代表: (盖章)
买方代表: (盖章)
签订时间:
关于煤炭买卖标准合同 篇13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日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收货人名称
发站
到站
品种规格
质量
交(提)货时间、数量(吨)
全年合计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关于煤炭买卖标准合同 篇14
卖方: 合同编号:
买方: 签定地点:
签订时间:
注:以下内容均来举例说明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港口)、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二、交(提)货方式:港口平仓交货。
三、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质量以上海g检验结果为准。数量以大连磅秤数为准。
四、煤炭单价及执行期:4500千卡g平仓含税价472元吨;一票制结算,卖方开具13%的增值税发票。
五、货款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平仓前付货款80%(电汇),余款在检验结果出来后,买方收到增值税发票后____日内付清。
六、违约责任:
1、结算时在基准热值50cag范围内不做奖罚,若超出50cag范围煤价每卡上浮或下浮吨。
七、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双方协商不成,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关于煤炭买卖标准合同 篇15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一致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20__年煤炭买卖具体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1.1交货点:指卖方完成交货义务的地点,即买方指定的港口场地。(秦东)
1.2检验机构:指第6.1条指明的或买卖双方另行确认的对煤炭品质进行检验的组织机构。
第二条煤炭品质
2.1煤炭产地:
2.2煤炭品种和质量规格:见表1
2.3对超出表1约定的其它品种,可作为本合同的执行补充,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确认单》形式确认。
第三条数量及交货期限
3.1数量:合同生效卖方供货量为20-30万吨/月,240-360万吨/年。
3.2合作期限:合同签订起之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
第四条交货方式和运输
4.1交货方式:卖方负责铁路运输,交货点为买方指定的港口交货地点。(港口菜单由买方负责)
4.1.1首批交货时间:买方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货数量、时间、地点以买方书面收货确认通知为准。
4.1.2卖方负责及时办妥煤炭到港手续。
4.2卖方负担煤炭在到达、卸入买方指定场地前发生的一切费用。
4.3煤炭到达双方确认场地后,卖方即完成交货义务,已到场地的煤炭溢损及一切风险由买方承担。
4.4当卖方煤炭中金属及非金属杂物造成港口装卸作业困难或导致最终用户价格调整或索赔时,卖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第五条价格
5.1结算价格=合同价格+质量调整价
5.2合同价格:质量项目符合表1中所述“煤炭规格”的煤炭到达买方规定场地全额一票含税价格,按照列车到达当日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市场同期煤炭低位挂牌价平仓扣减港杂费下浮10元/吨,作为供方合同价格。
5.3质量调整价:
5.3.1发热量调价(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公式说明:Q1=实际发热量(收到基低位),Q2=合同发热量(收到基低位)。当Q1>(Q2-120)时,按公式(1)计算,当Q1≤(Q2-120),按公式(2)计算;当Q1≤(Q2-200)时,买方有权拒收或双方协商解决。
Q1
公式(1)发热量调价=合同价格x[------1]
Q2
1.5×(Q1-Q2)
公式(2)发热量调价=合同价格x[--------------------]
Q2
5.3.2硫分调价:
当含硫量St,ad≤0.5%为合格,当含硫量St,ad>0.5%时,超0.1扣2元,当含硫量St,ad》0.8时,买方有权拒收。
5.3.3质量调整价为发热量调价与硫分调价之和。质量调价方式如有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六条质量检验和数量检测
6.1质量检验:
6.1.1由买方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进港煤炭逐列进行采、制、化检验(列检),并以检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6.1.2质量检验均须依据现行有效国家标准(GB),买卖双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不能影响和干预第三方检验机构的独立检测。
6.1.3买方应要求第三方检验机构留取存查煤样,存期为自卸车之日起至少30日。
6.1.4买方应在检验机构采样完成之日后4个工作日内将列检质量检验结果传真至卖方。
6.2数量检测:
6.2.1交货数量:以实际交付数量为准。
6.2.2预结算数量:以铁路大票标重为准。
6.2.3结算数量:以列车到达港煤炭进港过衡单数量为准,并以此作为结算数量。对由于港口计量设备原因等导致的结算数量偏差或争议,双方可按季度对存疑数量进行溢损核对并协商调整处理。
6.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非买卖双方原因发生的质量、数量漏检情况,买卖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6.3.1漏检列质量按漏检品种进港旬度卖方交付买方煤炭的加权平均质量进行结算。
6.3.2漏检列数量按当旬其余已过衡列的平均盈亏吨数量结算,如当旬已过衡列不足3个列,则按进场时间向前就近取车补足三列(同一交货品种),并按此三列平均盈亏吨数量结算。
6.4买卖双方有权对交货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提出异议,异议最迟应在检验证书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6.5买方或卖方收到另一方的`书面异议后,应立即申请原检验机构对煤炭的样品进行复验,并将复验结果通知另一方。如复验结果差异在合理范围内(120千卡/千克),原检验结果仍为结算依据,除非一方在复检结果出具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仲裁检验要求。
6.6如一方提出仲裁检验要求,买卖双方应共同委托一家独立的第三方权威检验机构对仲裁样品进行检验。如仲裁检验结果与原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差异在合理范围内(120千卡/千克),则仍以原检验机构的原检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仲裁检验费用由提出仲裁方承担;如仲裁检验结果与原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同且误差超出合理范围,则以仲裁检验机构出具的品质证书作为结算依据,仲裁检验费用由委托煤炭质量检验机构的一方承担。
第七条结算与货款支付:
7.1结算及付款方式:凭火车大票和轨道衡付60%的煤款,余款在曹妃甸港第三方检验机构的化验结果及增值税票付清余款。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守约方损失等违约责任。
8.2如卖方收到买方的信用证后15日内卖方仍然不能为买方发出一列煤炭,卖方支付买方的3%保证金视为违约金,买方不予返还,并追究相关损失,并有权撤销信用证。
8.3卖方向买方煤炭供应量不低于10万吨/月,如果卖方供应量低于10万吨/月,数量差额部分卖方按5元/吨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不可抗力事件
9.1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或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直接影响到本合同的履行或者按约定的条件履行,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15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交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明。
9.2在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范围内,当事人可免除履行本协议的责任。
9.3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时间超过180日,任何一方均可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10.1凡因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而发生的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10.2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约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生效及其它
11.1本合同经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正本一式伍份,卖方执贰份,买方执叁份。
11.3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
甲方(供方)司
乙方(需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或委托人签字:法定或委托人签字: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税号:税号: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关于煤炭买卖标准合同 篇16
甲方(需方)_________
乙方(供方)_________
一、交货时间及数量
交货时间式量原煤产地
自签定合同之日起15天供货完毕
二、交货地点:甲方货场
三、煤炭运输时间:按甲方要求时间运输。
四、质量要求(以甲方中心化验室化验数据为准)
1、收到基低位发热值:Qnet.ar ≥ 5000KCal/ Kg
2、挥发份:Vad22 %—28 %
3、全水份:Mt ≤ 8 %
4、含硫量:鶶t.ad ≤0.7 %
5、焦渣特性:2—5
6、灰份:鶤ad≤24 %
7、粒度:粒度小于3mm占30%以下,大于3mm占70%以上
五、价格及金额
乙方煤炭达到第四条要求,在5000 KCal/ Kg的基础上,定价为元/吨(按1票结算)高于5000 KCal/Kg的价格见本合同第七条第四款。
六、煤炭检验
1、煤炭检验数据以甲方中心化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
2、煤炭到货后,须先经甲方中心化验室到乙方存货点(或车内)取样化验。如达到第四条质量要求,甲方通知乙方进煤200-300吨进行试烧。如煤炭适合甲方炉型则继续履行合同。如不适合甲方炉型则中止该批合同,乙方损失自负。
3、乙方批量供煤过程
(1)汽车运输甲方每500吨化验一次,连续二次不合格,中止执行合同,责任乙方自负。
(2)火车运输到站后甲方负责到火车站取样化验,确定是否接收,运输中每500吨化验一次,连续二次不合格,中止执行合同,责任乙方自负。
4、在取样化验过程中,甲方安排中心化验室、热源部、物资供应部人员参加,乙方安排人员参加,取样完毕后,按要求填写热电燃气总公司入场煤炭取样会签单。
5、在进煤过程中,发现乙方明显掺假作弊,立即终止合同。甲方中心化验室单独取作弊部分化验,并将化验结果作为该批次的'结帐依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七、奖罚措施
1、合同签定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5万元的合同保证金(甲方尚欠煤炭款的除外)
2、乙方严格按甲方进煤计划和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供货,因供货不及时或未达到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给甲方生产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所交保证金甲方不再退还(或从尚欠煤炭款中扣除)
3、全水份大于8%的部分,按比例扣除重量。
4、收到基低位发热值在4901-5000KCal/Kg之间,扣减10元/吨,在4801-4900KCal/Kg,扣减20元/吨,低于4800KCal/Kg拒收,甲方终止合同,已入库部分按热值与吨煤产气量理论值折算扣款。
5、收到基低位发热值5000KCal/ Kg——5500KCal/ Kg内,每增加100KCal/Kg,价格上调10元/吨,在5500KCal/Kg——5800KCal/ Kg内,发热量每增加100KCal/ Kg,价格上调5元/吨,大于5800 KCal/ Kg不再上调价格。
6、含硫量在指标要求范围内每高于0.1%,价格下调5元/吨。
7、挥发份在指标要求范围内每降低1%,价格下调10元/吨。
八、数量计量
以甲方地中衡称量为准,双方共同监磅。如需外委称重,需有甲乙双方共同监磅,并在过磅单上签字。
九、付款方式及时间
全部接货并验收合格后,乙方按要求出举发票,甲方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货款。
十、本合同如有变更,双方另立供货合同。
十一、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黄岛区人民法院仲裁。
十二、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__(盖章)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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