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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买卖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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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买卖服务合同(精选4篇)

标的物买卖服务合同 篇1

  范本买受人:

  出卖人:

  兹因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附表一的标的物,依动产担保法规定,双方约定条款如下:

  一、买卖标的物:

  二、买卖标的物业已交买受人占有使用,但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出卖人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权。买受人使用标的物,应遵守下列条件:

  标的物应置放于。买受人妥善保管维护使用。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移离上述地点。

  出卖人得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查标的物的状况。

  买受人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名称、商标、厂牌与编号。

  标的物因火灾、盗窃以及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失,概归买受人负担。

  买受人不得将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提供担保或为其他任何处分。

  三、买卖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

  四、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时,买受人始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五、第三条所定付款,如买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况,经出卖人以挂号函发信期限____日催告,买受人仍未清偿时,买受人并愿径受强制执行。出卖人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买卖标的物。其已付价款,全部视为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折旧损害赔偿,不得请求退还。如标的物有毁损,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的数额赔偿。

  六、买受人如将标的物保险,其受益人应列为出卖人。

  七、就本契约所生纠纷之一切诉讼以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标的物,则由标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辖。

  八、其他条件:

  双方应即日向管辖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的39登记。如买受人不协同出卖人办理登记,任凭出卖人随时收回标的物,并赔偿出卖人的一切损失,买受人无异议。

  本件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登记有效期间为________年,自登记日起算。

  出卖人收回标的物____日内,买受人得以现金缴付余额全部及偿还出卖人收回的一切费用于出卖人后,领回原标的物。其领回位置,由买受人自理。

  其他未定事项,概依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九、买受人的连带保证人,就买受人因本契约而生的一切债务,负连带责任,并愿抛弃民法保证各条内有关保证人和权利。连带保证人所负责任,以保证至履行本契约所生全部债务时为止。保证人非经出卖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出卖人依第五条收回的买卖标的物,经拍卖所得的价金与买受人已付的价金合计总数不足清偿全部货款时,买受人及连带保证人仍应负全部清偿责任。

  买受人:住址:身份证号:连带保证人:住址:身份证号:出卖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标的物买卖服务合同 篇2

  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的规定,是买卖合同一章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归买受人享有。因为买卖合同是指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买受人的目的是支付价款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的目的是让与标的物的所有权以取得价款。所以,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是买卖合同的基本问题,关系着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实现。一旦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买方后买方拒付价款或者遭遇破产,卖方就将受到重大的损失。除非卖方保留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在标的物上设定了某种担保权益。否则,一旦买方在付款前破产,卖方就只能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其所得可能会大大少于应收的价款。因此,讨论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主要就是弄清标的物所的权转移的时间。

  一、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所有权转移时间的条文,不是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这从本条的规定中也可以看得很清楚。因此,合同当事人可以依照合同自愿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当事人对此作了约定的,除非有关法律针对特殊领域的所有权转移问题有专门的规定之外,在合同履行中以及发生争议时的处理中就要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各国对此问题也同样允许当事人自由作出约定。例如,按照英国货物买卖法第17条的规定,在特定物或者已经特定化的货物买卖中,货物的所有权应当在双方当事人意图转移的时候转移于买方,即所有权何时转移于买方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401条也规定,货物所有权可按当事人明确同意的方式和条件从卖方转移于买方。大陆法系各国民法或者商法也都确定了允许买卖双方约定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当事人的约定也是允许的。本条的规定承继了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对此问题的态度应当是不言自明的。当事人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另外约定,可以是约定特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或者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买受人支付标的物的价款后转移等等。“法律另有规定”,在我国目前主要指的是有关法律规定一些特定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办理完法定手续后,才能转移,如不动产产权过户登记等。

  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法律要确定一个一般性的原则。

  这也是法律应当承担的功能。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有关法律也没有特别规定的时候,就要适用这个一般性的原则。本条的主旨也即在此。

  我国在制定民法通则以前,理论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要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对于特定物,其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对于种类物则自交付时起转移。理由是对于特定物,如果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对该物仍有处分权,可能发生出卖人另行出卖等损害买受人利益和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情况。而种类物为可替代之物,买受人不必担心标的物取得问题。后来起草民法通则时认为,尽管规定特定物的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具有稳定买卖关系和保障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作用,但是买受人在标的物交付之前并不能取得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不仅不能实际利用标的物,反而在承担与所有权有关的义务和责任,加重了其承担。规定特定物自合同成立时起所有权转移买受人并不一定能起到保护买受人债权的作用。因此,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为交付之时。

  本条对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承继了民法通则确立的原则,因为自民法通则实施以来,这一原则在合同实践中并不存在问题。合同法如此处理,也是保持法律稳定性、连续性的需要。

  关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在国外立法中存在着不同的处理方式,比较有特色的有以下几种:

  (一)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

  在英国的货物买卖法中,货物所有权的问题与货物的的风险承担、对货物的保险利益以及发生违约时可能采取的救济方法等有着密切的联系,因而是十分重要的问题。它区别特定物的买卖与非特定物的买卖这两种不同情况,对所有权转移的问题加以规范。

  1.特定物的买卖。前面提过,特定物或者已经特定化的货物买卖中,货物的所有权应当在双方当事人意图转移的时候转移于买方。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则法院可根据合同的条款、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以及当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订约双方的意图。一般来说,法院应依据的规则是:(1)凡属于无保留条件的特定物买卖,如果该特定物已处于可交付的状态,则货物所有权在合同订立时即转移于买方,至于付款时间或者交付标的物的时间是否在其之后,则是无关紧要的。(2)如果卖方还要对货物做出某种行为,才能使之处于可交付的状态,或者该物定物已处于可交付状态,但卖方仍须对货物进行称重、丈量、检验或者其他行为,才能确定价款,则要等到以上这些行为完成并在买方得到有关通知时,货物所有权才转移于买方。

  2.非特定物的买卖。非特定的货物通常是指仅凭说明进行交易的货物。按照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凡属于说明买卖未经指定或者未经特定化的货物,在将货物特定化之前,其所有权不转移于买受人。所谓特定化就是把处于可交货状态的货物无条件地划拨于合同项下的行为。一般地说,如果按照合同的约定,卖方以把货物运交买方为目的而将货物交给了承运人,而又没有保留对货物的.处分权,则可以认为卖方已经无条件地把货物划拨于合同项下并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二)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

  美国在此问题上不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的买卖。统一商法典确立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在把货物确定在合同项下以前,货物的所有权不转移于买方。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货物所有权应当于卖方完成其履行交货义务时转移于买方,而不管卖方是否通过保留货物所有权凭证(如提单)来保留其对货物的权利。因为按照统一商法典的规定,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一般只起到担保权益的作用,即以此作为买方支付货款的担保,但这并不影响货物所有权按照该法典的规定转移于买方。可见,美国确立的所有权转移的原则是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标准的。

  按照统一商法典的规定,货物所有权转移于买方的时间主要应当区别以下两种不同的情况:

  1.货物需要卖方运交买方。当合同要求或者授权卖方将货物发送给买方,但并未要求卖方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时,所有权在交付发运的时间和地点转移至买方。当合同约定在目的地交货时,所有权在卖方于目的地提示交付时转移于买方。

  2.不需要移动货物即可交付的。有时卖方可能已经把货物交给第三人保管,如已把货物存入仓库而让买方到指定的仓库提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卖方应当交付所有权凭证,则货物的所有权就在卖方交付凭证时转移于买方。如果合同订立时货物已特定化,且无需交付所有权凭证,则货物的所有权就在合同订立时转移于买方。

  (三)德国民法典的规定

  德国法认为,所有权的转移是属于物权法的范畴,而买卖合同则属于债法的范畴,买卖合同本身并不起到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效力。依照德国法,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如让与动产的所有权,必须由所有人将物交付于受让人,并就所有权的移转由双方成立合意。在卖方有义务交付物权凭证的场合,卖方可以通过交付物权凭证(如提单)而把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于买方。如受让人已占有此动产者,仅须让与所有权的合意,即生效力。但是,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或者变更的,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四)国际条约

  对买卖合同影响最大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条规定,该公约不涉及买卖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也就是说,公约对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以及买卖合同对第三人货物所有权产生的影响等问题,一概没有作出规定。这主要是因为各国关于所有权转移问题的法律分歧较大,不容易实现统一。所以,在拟订公约的过程中,各国代表都不同意对所有权转移的问题作任何具体规定。

  (五)国际贸易惯例

  在国际贸易惯例中,只有国际法协会制定的关于cif合同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对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与条件作了规定。该规则至今仍然沿用。其他国际贸易惯例,包括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都没有涉及所有权转移的问题。根据《华沙—牛津规则》第6条规定,除卖方依据法律对货物享有留置权、保留权或者中止交货权外,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就是卖方将有关单据交到买方掌握的时刻。这里的单据指的主要就是提单。虽然该规则只是针对cif合同的特点制定的,但一般认为这项原则也可以适用于卖方有提供提单义务的其他合同,其中包括c&f合同与卖方有义务提供提单的fob合同。

  由以上介绍可以看到,国际上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这个重大问题的规定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各国的规定都受着本国社会经济状况以及法律背景的影响。我国合同法对此问题在参考借鉴其他国家规定的同时,根据我国的情况作出规定。

标的物买卖服务合同 篇3

  出卖人: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 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 产品达成以下买卖合同条款。

  一、 合同标的物

  1、本合同的标的物是米、 面,由乙方向甲方购买。

  2、 本合同的标的物表述及价款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

  3、 本合同的标的物应当符合国家、相关部门或者相关 行业的标准。

  4、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合同标的物应是国家规定有相应 生产资质企业所生产。本合同签订时,甲方须提供产品生产 厂家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及产品质虽合格证,以便乙方 备案之用。

  二、 数H及检验

  交货地验收,商品溢短装2如内,视为已完全履行合同, 按实际数虽结算货款。

  三、 质H及检验

  甲方送货到达后,乙方立即抽检验收,未提出书面异议, 视为质虽合格(限于标准、规格、品种)。

  1、 使用无毒卫生编织袋包装;

  2、 重虽应足斤足两,每包重虽正常误差必须低于____ %若 经乙方抽查发现有短斤缺两或破包、受潮等现象,将给予整 批退回。

  3、 经甲乙双方自愿商定,自货物交付之日起六个月内, 若出现质虽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发霉,腐烂等)

  四、 交货方式

  甲方负责在指定期限_______年___月____日前将货物运送到乙方 指定地点__________ ,运费由甲方负担。

  五、 货款结算方式

  甲方交货之日,乙方先行支付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剩余货 款在交货后三个月之内结算完毕。

  六、 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乙方要求的时间地点送达货物,应支付违 约金。

  2、 甲方送达之货物经乙方验收不合格,乙方有权拒绝 收货或要求甲方退货、补货,应支付违约金。

  3、 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数H交货,应在约定交货时间 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可根据甲方状况进行评估,如 果乙方根据评估认定甲方不能继续履约,可解除本合同,并 于3天前通知甲方,甲方不得有异议。

  4、 甲方所提供的货物质虽不符合合同约定、货物总数 虽短缺或其他应当归责于甲方的原因,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 金。

  5、乙方未能按约定付款的,应承担不能付款部分的违 约金。

  七、 不可抗力

  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签订时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客观情况。

  2、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情形,致使一方或双 方不能履行合同约定条款时,不能履行方应在不可抗力情形 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对方书面通知,在取得合法机关有效 证明后,根据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经另一方同 意后,履行方可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义务,并 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方责任。

  3、 合同迟延履行所发生的不可抗力,履行方不免除责 任,并必须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八、 相关规定

  1、本合同未尽适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 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

  代 表 人:___________ 代 表 人: 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 日__________年___月____日

标的物买卖服务合同 篇4

  立契约书人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

  兹因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附表一的标的物,依动产担保法规定,双方约定条款如下:__________________

  一、买卖标的物:__________________

  二、买卖标的物业已点交买受人占有使用,但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功尽弃,出卖人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权。买受人使用标的物,应遵守下列条件:

  标的物应置放于。买受人妥善保管维护使用。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移离上述地点。

  出卖人得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查标的物的状况。

  买受人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名称、商标、厂牌与编号。

  标的物因火灾、盗窃以及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失,概归买受人负担。

  买受人不得交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提供担保或为其他任何处分。

  三、买卖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

  四、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格时,买受人始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五、第三条所定付款,如买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况,经出卖人以挂号函发信期限三日催告,买受人仍未清偿时,买受人并愿径受强制执行。出卖人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买卖标的物。其已付价款,全部视为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折旧损害赔偿,不得请求退还。如标的物有毁损,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的数额赔偿。

  六、买受人如将标的物保险,其受益人应列为出卖人。

  七、就本契约所生纠纷之一切诉讼以________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标的物,则由标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辖。

  八、其他条件: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应即日向管辖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的登记。如买受人不协同出卖人办理登记,任凭出卖人随时收回标的物,并赔偿出卖人的一切损失,买受人无异议。

  本件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登记有效期间为三年,自登记日起算。

  出卖人收回标的物十日内,买受人得以现金缴付余额全部及偿还出卖人收回的一切费用于出卖人后,领回原标的物。其领回位置,由买受人自理。

  其他未定事项,概依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九、买受人的连带保证人,就买受人因本契约而生的一切债务,负连带责任,并愿抛弃民法保证各条内有关保证人和权利。连带保证人所负责任,以保证至履行本契约所生全部债务时为止。保证人非经出卖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出卖人依第五条收回的买卖标的物,经拍卖所得的价金与买受人已付的价金合计总数不足清偿全部货款时,买受人及连带保证人仍应负全部清偿责任。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连带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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